东莞市大埔商会会议召集制度

(编辑:admin 日期:2016年07月04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一、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三、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在每年的第 一或三 季度召开,应当提前 五日 通知会员,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大会议程等事项。会员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会长会议成员组成的预备会议,通过由理事会提议的大会主席名单、大会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四、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并有会长、监事长签名确认。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公告。


       五、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六、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组织实施。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七、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常设权力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商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及其行使职责至下届换届会员大会召开时为止。


       八、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会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有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一名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九、理事任期届内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视其理事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理事缺位后十日内由理事会从会员大会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候选人不足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增选理事;增选的理事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十、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据本章程及监事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行使监督权。


       十一、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情况。


       十二、监事任期届内连续三次、当届累计四次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视其监事职务自动丧失,由监事会公示。监事缺位后十日内由监事会从会员大会未当选监事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


       十三、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十四、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指定监事召集和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十五、本商会设立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商会的投资项目决策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重大支出事项(年度预算外单笔支出超过5000至30000元的);

(五)处理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会长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权通过方能生效。监事长应当列席会长会议。会长会议决议或决定,应当有监事长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或由三名以上常务副会长共同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名以上会长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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