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埔商会 会员入会规定
根据《章程》的规定,为东莞市大埔商会会员入会时对商会有充分的了解,并清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企业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广东省大埔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东莞市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
二、特邀会员(嘉宾会员):异地商会等社团法人、未在东莞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如对本商会较为友好并有特殊贡献,其自身有加入本商会意愿的,经会长邀请理事会同意,可成为特邀会员。
三、特邀会员(嘉宾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会长结合会议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会员入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赞同本商会的宗旨、理念;
(二)没有禁止加入商会或不利于商会的情形;
(三)热心商会工作并愿意缴纳会费。
五、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本商会规定的入会必要资料;
(二)在商会章程、规定和制度文件中签名确认接受条款约束;
(三)经理事会审核后会长签名批准;
(四)交纳会费,交付会费后才正式成为会员;
(五)颁发会员证。
六、会员入会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的资料:
(一)《东莞市大埔商会入会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的简介或说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介绍。
七、会员缴纳的会费的标准(基本会费):
(一)会长单位按届缴纳会费,一次性缴纳 20万元以上/届;
(二)监事长、名誉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单位按届缴纳会费,一次性缴纳 10万元以上/届;
(三)副会长单位按届缴纳会费,一次性缴纳 6万元以上/届;
(四)理事、监事单位按届缴纳会费,一次性缴纳3万 元以上/届;
(五)会员单位按届缴纳会费 1万元以上/届。
八、会费的缴纳。入会申请人交付基本会费后才正式成为本会会员。会员缴纳当届的基本会费,应当在当届开始起二个月内缴清。会员会费交付后,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退回或取回。
会员认缴的会费超过基本会费部分,可以在投资公司(投资项目)启动时,收到秘书处通知后七天内缴交。会员的“股数”以实际缴交的总会费为准。
九、会员权利及义务:
(一)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会员交付会费后,当商会有收益时,享有“收益分配权”;
(三)遵守商会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
(四)尽责保管商会资料、信息,保守商会机密,维护商会名誉;
(五)会员向商会提交的资料中,应当准确填写地址及通讯方式。会员的地址或通讯方式如有改变时,应当在七天内通知商会秘书处。否则,无法通知送达的后果自负。
十、会费与收益分配权:
(一)会员实际交纳的会费,以1万元为1份额(或1股)计算,作为该成员的“收益分配权”(“股数”)。
(二)如果会员是届中入会的,“收益分配权”计算办法如下:如第二年才入会的,每交11000元才能计作1股;第三年入会的,每交纳12000元计作1股;第四年入会的,每交纳13000元计作1股。
(三)会员各届所交纳的会费,以每届规定计算出来的“股数”,可以累加。
(四)商会经费投入到投资公司运作后,如有利润分配,在扣除商会运作成本,并保证商会经费本金不减少条件下,剩余收益按会员总“股数”分配给会员。商会会员以其各自累加的“股数”享受商会投资收益的分配权。
(五)会员的“股数”,不同于《公司法》上的股权,仅具有本商会投资有收益可分配时的“收益分配权”。
十一、创会会员,指在2015年11月30日期提交入会申请并获批准,已交纳会费的会员。之后入会的会员为普通会员。
创会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一)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入股优先权。投资项目筹集资金时,应优先安排30%给创会会员入股;
(二)商会(或投资公司)如有富余资金,可以借贷给会员时,创会会员有优先权,且利率优惠(创会会员月息不高于15厘,其他人员月息不低于18厘);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职位,应当优先从创会会员中选举;
(四)创会会员有权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
(五)创会会员对商会制度、事项或活动有异议的,有权直接向会长反映,会长应当及时接待并作出答复;
(六)创会会员的会员资格,可在届满后自动延长一届;普通会员则以交付当届会员费为会员资格取得之唯一凭据;
(七)商会服务项目,创会会员有优先分享的权利;
(八)其它会长认为应当照顾创会会员的权利。
十二、会员退出商会:
(一)会员主动退会,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秘书处多次通知无效后,秘书处汇报理事会决定后,视为自动退出商会:
①普通会员第二届起逾期不缴纳会费,经通知后不作说明且仍不缴纳当届会费的;
②违反国家法律而受刑事处罚的;
③主体资格因各种原因消失,半年之内没有合格主体承受的。
(三)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对商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或以商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经理事会提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并除名。如造成本商会损失的,本商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四)会员退出商会时起,“收益分配权”即行丧失。
十三、本规定经会员会议表决通过会长签名生效,解释权归本商会理事会。
东莞市大埔商会
201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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